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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利權人針對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提起訴訟,那么在訴訟期間,涉案專利的年費是否還要繼續繳納?
國家知識產權局 3176 2023-03-10
問:專利權人針對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提起訴訟,那么在訴訟期間,涉案專利的年費是否還要繼續繳納?
答: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作出之后,針對該決定的法定訴訟程序結束之前,專利權人仍需繳納年費;而在經過法定程序確認了無效宣告決定的效力之后,專利權人可以請求退還無效宣告決定日所在專利年度之后的年費。
有的當事人認為,無效宣告決定作為行政決定,一經作出即生效,從而年費也就沒有繼續繳納的義務;而當生效的法院判決撤銷了無效宣告決定之后,專利權人才有義務繼續繳納年費。這種認識存在偏差。如果這樣操作,可能導致的后果是,即使法院判決撤銷了無效宣告決定,涉案專利也可能因為沒繳年費而導致終止。
其理由簡要說來,是因為: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作出之后,專利法第四十七條中所規定“視為自始即不存在”這一法律內容,在經過法定期間或者法定程序確認之前(專利法第四十六條中所規定的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”),對于專利權人而言并沒有生效,即專利法第四十三條中所規定的年費繳納義務并沒有免除;如果專利權人不按照規定繼續繳納年費,涉案專利權將依據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期限屆滿前終止。
相關案例:(2019)京73行初9951號、(2020)最高法知行終294號、(2015)一中行初字第1604號。